一、金融外匯政策
為了與歐盟政策保持一致,意大利沒有外匯管制,也未制定特殊外匯匯率,各種貨幣可自由兌換,允許外資和收入從國外自由流入與流出。意大利人可自由從事國外金融業務,包括直接投資、買賣外國股票、住房貸款等。居民可自由攜帶不超過12500歐元的現金出境。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處理每筆超過12500歐元的外匯交易時,必須向意大利外匯管理局(Ufficio Italiano dei Cambi)申報。
二、銀行市場準入政策
1993年9月1日第385號法令和意大利中央銀行1999年4月21日第229號有關監管條例,對外資銀行進入意大利市場的準入條件做了明確規定。
首先將外資銀行分為歐盟成員國銀行和非歐盟成員國銀行,并在市場準入和營運監管方面區別對待,對前者實行較為寬松的政策,一般由相關銀行總部所在國的中央銀行延伸監管,意央行不做特別規定。對于后者欲在意大利設立機構,意大利制訂了以下一些特殊規定。
代表處的設立:非歐盟國家銀行在意設立代表處需報意大利中央銀行審批,如在收到設立代表處申請后60天內不提出異議,代表處即可開業。
首家分行的設立:非歐盟國家銀行在意設立第一家分行,應報請意大利中央銀行、外交部和經濟財政部批準。在對申請進行審查時,意大利強調雙方國家市場準入的對等性、可經營業務范圍的對等性。
經營網點的延伸:第一家分行獲準開業后,業務網點的延伸相對容易些,無論是在同一城市或在另一城市設立新網點,只要報意大利中央銀行備案即可。
營運監管和稅務政策:一旦獲準開業,非歐盟國家的銀行在意大利的分行在營運監管和稅務政策上享有意大利商業銀行的同等待遇,只是在中長期信貸的發放比例上需遵守另外的規定。
三、知識產權政策
意大利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法,是在其民法典的“勞動” 篇中對知識產權做出了規定,內容涉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四類。
四、通關實務
出口到意大利的商品在通關時,需提供下列單證:
商業發票: 至少3份,發票上端應印有發貨人的名稱及地址, 內容包括商品名稱、貨物的嘜頭和件號、包裝件數和每箱內容、原產地和每箱毛重、凈重和裝運費。除銀行和進口商有特殊要求外,一般無專門格式。
形式發票: 主要針對需要進口許可證的商品。
提單: 意大利對提單的形式和數量沒有什么規定, 提單內容通常有發貨人的姓名、收貨人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貨名、運費和其它費用、清單、整套提單份數、承運人正式收到待運貨物的日期。提單內容要與發票和裝箱單上的內容相符。
裝箱單: 非必需, 但為便于清關, 特別是當各種不同類型的商品混裝時, 最好制定裝箱單。
產地證書: 需要進口配額的商品必須附上原產地證書。
保險單: 至少需要2份, 意法律規定, 以到岸價進口的商品必須在意大利保險。
此外,有些商品還須出具衛生檢疫證書或其它單證。
進口貨物必須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報關,如逾期未辦理,貨物則作為無主貨物,海關可自行決定將其拍賣或用于慈善事業。在有特殊理由的情況下,可延長期限,但易腐爛的貨物則相反,應縮短期限。只要貨物未被拍賣、提取或銷毀,當事人可隨時申請報關,使貨物履行相應的海關手續,并支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意大利對攜帶入境的具有商業價值的,但僅用于展出和陳列的樣品一般給予免稅待遇,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對廣告印制品、工業出版物和其他廣告品進入意大利要課稅,稅率與印刷品或平版印刷品相同。
意大利在熱那亞、那不勒斯、巴厘、里窩那、巴勒莫、因佩里亞等地建有被授權經營的“保稅倉庫”,在的里雅斯特建有“保稅區”。
駐意大利使館經商處
2004年6月